东城法院:“雇主责任保险”三大方面易引发争议
“雇主责任保险”对于大量务工人员而言,相对陌生,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老板们,却因能有效分散用工风险备受青睐。12月29日,东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审理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法院表示,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在免责事项的提示说明、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雇员身份的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B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保障的雇员名单中包含张某,同时张某所在的A公司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载明,雇员的定义,指的是“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张某在A公司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导致十级伤残。A公司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已向张某赔付的医疗费及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A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张某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载明的“雇员”定义,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关系不特指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中两方主体的雇主和雇员,亦不特指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险条款将雇员的定义限缩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有违一般社会公众对雇员的通常理解和其作为法律术语的通常含义,极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中雇佣关系内涵的误解。A公司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不论A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开云网站 Kaiyun法院据此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赔付风险,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权益实现,降低企业赔付成本。对“雇员”条款进行狭义理解,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产品的设立初衷与一般公众的通常认知。
东城法院统计,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法院受理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共计121件,多为用工企业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涉诉企业类型主要包括高空作业、物流运输、机械加工等。
东城法院副院长芦超介绍,法院发现,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存在用工不规范,投保随意,导致理赔困难;混淆类似险种,超额主张,导致拒赔率高;过度信赖代理机构,懈怠索赔,导致权利受损三个方面问题。
“实践中,有的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关系证明难;有些行业存在个人挂靠,企业未实际用工;也存在投保时所列雇员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符的情况;有的企业投保时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未充分了解险种情况,不清楚保障范围。这些都会导致理赔困难。”芦超进一步分析,“有的企业对雇主责任保险相关情况认知不足,容易将工伤保险、团体意外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混淆,对雇主责任保险期待过高,导致拒赔率高。”
“此外,审理中发现,有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口口相传的代理机构获取投保信息,过度信赖代理机构,导致投保、理赔障碍,甚至造成权利受损。”芦超说。
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天坛人民法庭庭长冯宁建议,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要选择正规投保渠道,依法订立保险合同;企业应严格落实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范自身用工;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妥善处理事故,保留证据,依法向劳动者赔付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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